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除考虑安全外还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和抗震设防的标准,应保证建筑结构及非结构系统的安全,合理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二层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污物梯和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划建设、绿色节能、环境保护、装配式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设施。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息区等。医务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耐用、环保、安全、易清洁和具有抗菌性的材料。
    二、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六、检查、治疗用房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隐私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储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的储存区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除湿等措施。
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三十八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应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产生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中医特色诊疗空间宜设置独立的通风排烟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功能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采用适宜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有净化要求的区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中医医院的院区管网应合理规划,新建中医医院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防冻裂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基于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情况超前谋划,配置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院应按具体功能要求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具体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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